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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受取得方式有哪些?

发布时间:2026-05-07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在“继受取得方式”的实务操作中,以下错误行为需特别避免:
1. 忽视不动产登记:认为签订买卖合同后即取得房屋所有权,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,导致原权利人将房屋再次出售,引发权属纠纷,如甲购买乙的房屋后未过户,乙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完成登记,甲只能主张债权而非物权。
2. 赠与未明确接受:赠与人作出赠与意思表示后,受赠人未以书面或行为表示接受,导致赠与合同不成立,如父母口头承诺赠与房产给子女,但子女未明确接受,父母去世后其他继承人主张该房产为遗产。
3. 继承未办理公证/诉讼:被继承人死亡后,继承人未通过公证或诉讼确认继承权,直接处分遗产,导致处分行为无效,如兄弟二人继承父母房产,未办理继承权公证即出售房屋,买受人因权属不清无法过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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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继受取得方式”的处理可能受以下特殊情况影响,需区别对待:
1. 无权处分的善意取得:若原权利人无权处分财产,但受让人是善意(不知处分人无权)、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公示(如不动产过户),则受让人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继受权利,原权利人只能向处分人追责。例如,丁将借用的电脑卖给不知情的戊,戊支付市场价并取得电脑,丁的原权利人只能要求丁赔偿,无法向戊追回电脑。
2. 继承中的胎儿预留份:被继承人死亡时,若有胎儿尚未出生,需为胎儿预留继承份额,胎儿出生为活体的取得该份额,出生时为死体的,份额由其他继承人继承。例如,张三去世时妻子怀有身孕,需预留胎儿的继承份额,若胎儿出生后存活,可继受该份额;若胎儿夭折,份额由张三的其他继承人分配。
3. 行政行为的强制性:通过税收、没收等行政行为取得财产权时,需遵守行政程序的强制性规定,如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需出具合法的征收决定书,否则继受取得的权利可能被撤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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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继受取得方式”在实务中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,需提前防范:
1. 权利瑕疵风险:原权利人对财产无完整处分权,导致继受取得的权利无效。例如,甲将租赁的房屋出售给乙,乙虽签订买卖合同并付款,但因甲并非所有权人,乙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,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。
2. 诉讼时效风险:因继受取得引发的纠纷需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。例如,丙通过继承取得父亲的存款,但其他继承人认为丙多分遗产,需在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3年内提起诉讼,超过时效将丧失胜诉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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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您提出的“继受取得方式有哪些”,我国《民法典》对继受取得的法定情形有明确规定,以下结合法条分析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三十条:“因继承取得物权的,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。” 此条明确继承是继受取得的法定方式,继承人无需额外登记即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取得物权。
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:“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,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。” 买卖作为典型的继受取得方式,通过合同约定实现所有权的转移,需符合合同生效要件。

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七条:“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” 赠与属于无偿的继受取得,需受赠人明确接受方可生效。

综上,继受取得的核心是“权利从原权利人转移至新权利人”,上述法条分别对应继承、买卖、赠与三种主要方式,覆盖了生活中多数继受取得场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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